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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翻译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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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翻译协会章程
 
(2008年9月20日无锡市翻译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008年9月23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总    则

无锡市翻译协会于1988年6月成立,原名无锡市科技翻译工作者协会,1998年6月改名为无锡市翻译协会,简称“无锡译协”。英文名称为Wuxi Association of Translators,缩写为WAT。

本会是全市(含江阴市、宜兴市)具有较高翻译水平的翻译工作者和组织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群众学术团体。

本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职业道德;团结和组织全市翻译工作者开展翻译研究和学术交流,提高翻译水平,维护翻译工作者的合法权利和正当利益;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委托的翻译任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中外科技经济文化交流服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开展翻译学术交流活动;举办翻译讲座和报告会;编印翻译学术资料和内部交流刊物;开展外语翻译的咨询、培训和服务工作;协调社会翻译等事务,促进本地区翻译事业的发展。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无锡市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无锡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现址为江苏省无锡市学前街88-3号201室。邮政编码:214001,电话:82766664。

第一章  会  员

第一条  凡本市(含江阴市、宜兴市)拥护本会章程,有志于提高翻译水平,热心为社会服务,从事科技、文化、教育、经贸或其它涉外事务,具有一定水平的外语工作者或组织机构,都可以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会员。

第二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支持本会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第四条  会员入会必须递交入会申请书和翻译资质证书或能证明本人翻译水平的译文译作(复印件或原件),经所在单位同意或由2名资深会员推荐,经理事会讨论或考核通过后,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列入会员名单。

第五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由理事会宣布除名。

没有正当理由,会员连续12个月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交纳会费,或不做协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视为是自动退会,由理事会宣布除名。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破坏或影响协会利益的行为,理事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会员予以除名。

第二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推迟举行,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提前或延期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报告;

(二)修改协会的章程;

(三)选举理事会;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章  理事会

第九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第十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增补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按期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本届理事会工作和财务状况;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任职条件:

(一)有一定的社会工作能力和较高的翻译水平;

(二)热心协会工作,不计名利,不计报酬,有奉献精神;

(三)能参加理事会议,积极完成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四)恪守本会章程,遵守民主集中制;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十二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集体意见或决议;个人服从组织,任何理事都必须服从理事会集体形成的决议和意见;未经理事会授权,任何理事都不得向会外人员透露会议讨论内容或理事发言。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或电话形式召开。

第四章  常务理事会

第十三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一般由5~7人组成,含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副会长和副秘书长各若干名。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常务理事会可指定一名常务理事在商定的期限内担任执行主席,协助会长工作。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到会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或电话形式召开。常务理事当年累计2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会议的,自动失去常务理事资格。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其它不良记录;

(五)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理事会予以罢免:

(一)不符合第十一和第十五条规定的任职条件之任一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理事会纪律之任一款;

(三)不遵守或不履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

(四)做出不利于本会工作、本会团结和本会形象的言行的。

第五章  会长与秘书长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对本会的领导工作负总责,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会长任期每届五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再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秘书长为本会专职工作人员,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向会长负责。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会长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必要时可委托或指定一名常务理事召集和主持;

(三)检查与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实施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秘书长职权:

(一)制订并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主持编辑出版本会会刊;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名誉会长、顾问、特邀理事

第二十条  本会视工作及发展之需要,可聘任名誉会长、顾问和特邀理事若干名,以指导和协助本会工作。其人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如遇特殊情况,理事会有权随时增减特邀理事的名额。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本会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本章程制定说明或补充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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