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翻译协会】34年翻译经验/专业级翻译服务【无锡市翻译协会】34年翻译经验/专业级翻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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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翻译协会章程

 (2018年9月15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无锡市翻译协会,英文名称为Wuxi Association of Translators缩写为WAT。它成立19886月,原名无锡市科技翻译工作者协会,19986月改为现名,简称“无锡译协”。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市(含江阴市、宜兴市)翻译水平较高的翻译工作者和翻译力量较强的组织机构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和组织全市翻译工作者开展翻译研究和学术交流,提高翻译水平,维护翻译工作者的合法权利和正当利益;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委托的翻译任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中外科技经济文化交流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无锡市民政局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无锡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本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无锡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需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江苏省无锡市学前街88-32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翻译学术交流活动;

(二)举办翻译讲座和报告会;

(三)翻译编印学术资料和内部交流刊物;

(四)开展外语翻译的咨询、服务工作;

(五)协调社会翻译等事务,促进本地区翻译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在本市(含江阴市、宜兴市)从事科技、文化、教育、经贸或其它涉外翻译工作;

(三)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有志于开展翻译工作,提高翻译水平,热心为社会服务。

(四)单位会员拥有一支能力较强的翻译队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提交翻译资质证书或能证明本人翻译水平的译文、译作(复印件或原件);

(三)经2名理事审核推荐、2名常务理事审定签字,并报秘书处备案;

(四)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五)单位会员经该单位理事推荐,可以发展拥护本会章程、外语水平较高、年满18周岁的学生会员,并报秘书处备案。学生会员一旦毕业即失去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会刊、相关资讯及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会员连续12个月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交纳会费,或不做协会所分配的工作,即被视为自动退会,由理事会宣布除名并收缴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收缴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协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届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上一届理事会根据会员总数、语种、单位会员等因素确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恪守本会章程,遵守民主集中制;

(二)有一定的社会工作能力和较高的翻译水平;

(三)热心协会工作,不计名利、不计报酬,有奉献精神;

(四)能积极参加理事会议,完成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单位会员的理事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会员的除名;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半数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可向理事会提出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的建议。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半数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会长任期每届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必要时可委托或指定一名常务理事召集和主持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主持编辑出版本会会刊《无锡翻译》;

(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监事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人,由监事推选。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节  名誉会长、顾问

第四十一条  为充分发挥老会长、资深理事的作用,本会特聘请老会长、资深理事担任名誉会长和顾问,以指导本会更好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名誉会长、顾问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三条  名誉会长、顾问在理事会领导下工作,其主要负责:

(一)   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

(二)   开展对外宣传活动,以扩大本会影响;

(三)   协助调查研究;

(四)   完成本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8915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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