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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团体举办第三产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 2402发布: 2008-08-18

核心提示:各市、县民政局、财政局、税务局、物价局,省直各部门,各省属社会团体:为了适应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需要...

  各市、县民政局、财政局、税务局、物价局,省直各部门,各省属社会团体:
  为了适应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需要,支持社会团体开展有偿服务和开办经济实体以增强自身活力,对我省社会团体举办第三产业等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基本原则
  社会团体举办第三产业应当与其宗旨和业务活动相符合,利用其自身条件和优势设立实体机构或不设实体机构直接从事有偿服务活动,其目的是为社会提供服务,为国家创造财富,并借以开辟经费来源,增强社团活力以求得自身发展。
  二、范围
  社会团体举办第三产业的范围主要包括"四技"活动(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与之相关的生产加工)、专业性咨询服务、信息服务、社会化劳动服务、文化设施服务、专业培训、社会办学、医疗保健、出版刊物、书刊零售、举办展览等等,也可以兴办国家政策允许、社会需要的其他企业。
  三、类别
  社会团体举办第三产业可以分为设立经济实体、非贸易性实体机构(如杂志社、出版社、培训中心、研究中心等)以及不设实体机构直接从事咨询、信息服务等活动三类。凡是设立经济实体和非贸易性实体的社会团体必须是社团法人。申请开办的经济实体如具备《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所规定的条件可申请企业法人登记;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营业登记。社会团体设立的上述经济实体和非贸易机构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四、审批程序
  (一)根据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992年8月8日《关于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兴办经济实体登记注册的意见》规定:"社会团体兴办经济实体,称公司的须提交政府授权机关的审批意见。社会团体举办的不称公司的企业须提交社团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申办经济实体的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和上述规定的审批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并向同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二)申请从事社会办学、医疗保健、咨询服务等项非贸易活动,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分别报请当地教育、卫生等部门审批(出版刊物报请省新闻出版部门审批)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法律责任
  社会团体开办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领取营业执照的经济实体和其他非贸易性机构,由其主办的社团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六、税收、票据和收费
  社会团体举办第三产业所取得的经营收入,应照章纳税,对社会团体新办的集体所有制第三产业,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照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有权税务机关审批,适当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凡社会团体举办的第三产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收入和经地工商登记的经济实体,其经营业务的收入,应按照《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并服从税务机关的统一管理。社会团体不设实体机构直接开展的信息、咨询等有偿服务应按事业性收费规定办理,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以及有关部门的审批件,向物价部门申请领取"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必须符合江苏省物价局制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所规定的范围。
  七、收益分配
  社会团体举办的经济实体,应从企业的盈利中提取一定的比例资金上交主办的社会团体。社会团体从事非贸易性有偿服务收入,其收益分配按省民政厅、财政厅1992年6月印发的《江苏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八、年检
  社会团体举办的经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经济实体,每年应向工商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报告书,同时抄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不设实体直接开展信息、咨询的,由各级物价部门年检。社会团体设立的非贸易性实体机构,作为社会团体的分支,由社会团体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报告时将其活动情况一并报告。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物价局
一九九二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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