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服务国家标准(简介)
转自: 本站原创浏览: 7652发布: 2003-11-28
《翻译服务规范 第1部分:笔译》(Specification for Translation Service—Part 1: Trans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9363.1—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11月27日发布,2004年6月1日实施。
《翻译服务规范 第1部分:笔译》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对翻译行业制定的国家标准,是服务行业的推荐性国标。本标准根据翻译服务工作的具体特点,以2000版GB/T19000/ISO 9000质量标准为指引,目的在于规范行业行为,提高翻译服务质量,更好地为顾客服务。本标准规定了提供翻译服务的过程及其规范,适用于翻译服务(笔译)业务。本标准首次以国标的形式明确了“翻译服务”的定义及内涵,即“为顾客提供两种以上语言转换服务的有偿经营行为”;首次以国标的形式对翻译服务方的业务接洽、业务标识、业务流程、保质期限、资料保存、顾客意见反馈、质量跟踪等方面,提出明确的规范性标准。
《翻译服务规范 第1部分:笔译》还针对翻译市场比较混乱的计字办法,规定采用版面计字和计算机计字两种方法,同时详尽地规定了翻译服务方在确保译文质量方面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以及为顾客保密方面应负的法定义务。
(该标准修订版于2008年7月16日发布,2008年12月1日实施。标准号为:GB/T 19363.1—2008,代替GB/T 19363.1—2003。修订后的标准与原标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删除引言;删除了原有的4个术语,即过程、可追溯性、纠正、纠正措施,增加电子文件术语;删除了涉及译文质量的4.4.2.4~4.4.2.8;删除了4.4.7对印刷品及复印件的要求;对标准其他内容略作修改。)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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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服务译文质量要求》(Target text quality requirements for translation service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9682—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3月24日发布,2005年9月1日实施。
影响译文质量的因素主要有译者的语言驾驭能力、专业知识结构、工作经验和经历以及翻译时限等。《翻译服务译文质量要求》就译文质量的基本要求、翻译译文中允许的变通、译文质量评定做出规定。
首先规范了译文质量的基本要求:分别要求译文忠实原文,术语统一,行文通顺,强调信达雅是译文质量的基本衡量标准。
其次规定译文质量的特殊要求:分别就翻译过程中最常见的数字表达、专用名词、计量单位、符号、缩写、译文编排等提出了处理规范。
同时还规定了对译文质量的其他要求:就翻译服务译文中常见的需要特殊处理和表达的若干问题提出了变通处理办法。
另外,提出以译文使用目的作为译文质量评定的基本依据;对译文质量要求、译文质量检验方法制定了规范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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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服务规范 第2部分:口译》(Specification for Translation Service—Part 2: Interpret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9363.2—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年9月4日发布,2006年12月1日实施。
《翻译服务规范 第2部分:口译》确立了翻译服务方提供口译服务的过程及规范,使用于翻译服务(口译)业务。在标准中明确定义了口译的种类,规定了口译所特有的设备要求,口译服务方和译员的资质,口译服务过程的控制和计费方法。
根据要求,口译服务方在提供口译服务的过程中如出现下述情况,就属于不符合标准的服务:术语引用并翻译错误;信息漏译率超过规定标准;乱收费或缺乏明确的商业服务协议等。不符合标准的口译服务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口译者个人的职称评定和专业水平资质认证也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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