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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社会团体法人治理指引(暂行)

转自: 本站原创浏览: 8762发布: 2011-09-09

无锡市社会团体法人治理指引
(暂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社会团体章程
第三章  会员与会员(代表)大会
第一节   会员
第二节   会员(代表)大会的性质及职权
第三节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规则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性质及职权
第二节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的产生与任免
第三节   理事会会议规则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会的性质及职权
第二节   监事的产生及任免
第三节   监事会会议规则
第六章  秘书处
第一节   秘书处的性质及职权
第二节   秘书长的产生与任免
第三节   秘书处工作机制
第四节   其他专职人员
第七章  分支(代表)机构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一节   总则
第二节   经费收入
第三节   经费支出
第四节   财务管理
第九章  党建工作
第一节   总则
第二节   组织设置
第二节   主要职责和任务
第四节   党组织负责人主要职责
第五节   党支部(总支)主要制度
第十章  附则

附  件  无锡市社会团体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附件一:无锡市××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附件二:无锡市××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
附件三:无锡市××社会团体监事会(监事)制度
附件四:无锡市××社会团体选举制度
附件五:无锡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
附件六:无锡市××社会团体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附件七:无锡市××社会团体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附件八:无锡市××社会团体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附件九:无锡市××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附件十:无锡市××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健全我市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社会团体的健康运行,充分发挥其作为自律组织的自我管理与服务、自我约束与协调的职能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社会团体发展的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供我市社会团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机制时参考使用。本指引所称的社会团体法人治理是指社会团体建立的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为主体的、责任明确、相互制衡的组织架构,以及民主、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第三条    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的主要目标为:
(一)建立健全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在内的治理架构,明确各自的职能;
(二)完善科学、民主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高社会团体工作效率;
(三)明确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等社会团体管理人员的职责、职权;
(四)保障社会团体职能的有效实现。
第四条    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自治原则。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以尊重会员自治为原则。
(三)制衡原则。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四)民主原则。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建立民主的决策和运行机制。
(五)效能原则。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做到机构精简、人员精干、运转顺畅、服务有效。

第二章   社会团体章程

第五条    社会团体章程是社会团体活动的基本准则,社会团体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会费缴纳标准;
(四)组织管理制度,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监事会的产生、职权、任期和罢免的办法;
(五)财务预算、决算、清算等资产管理和使用办法;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办法;
(八)社会团体变更、注销以及注销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社会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三章  会员与会员(代表)大会

第一节   会员

第七条    社会团体实行会员制。
同一行业或者相关领域的机构或者自然人,拥护社会团体章程,自愿申请并经理事会同意,可以成为社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社会团体接纳申请人入会,可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申请人填写并提交“单位会员申请表”或“个人会员申请表”;
(二)申请人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三)社会团体秘书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认为合格的,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理事会决定接纳申请人为社会团体会员的,由秘书处通知申请人在三十日内办理会员入会手续。
第九条    社会团体应当在章程中明确会员入会的条件和标准。
申请人自注册之日起成为社会团体正式会员,并颁发由社会团体统一制作、统一编号的《会员证》;社会团体秘书处于会员入会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本社会团体网站和刊物上予以公布。
入会申请未经理事会批准,申请人可以向会员(代表)大会再次提出申请,并由会员(代表)大会做出最终决定。
第十条    单位会员应由其单位负责人出任代表,并可指派1名联络员,与社会团体进行工作联系。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凡单位会员的代表、联络员、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个人会员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应及时通知社会团体秘书处。
社会团体建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修改名册。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社会团体活动、接受社会团体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表决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退会的自由;
(七)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团体章程;
(二)执行社会团体决议;
(三)按期交纳会费;
(四)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会员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会员解散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可以通过章程规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社会团体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社会团体章程及有关规定,给社会团体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社会团体收回其《会员证》,并定期在社会团体网站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六条    会员可以申请退出社会团体。申请退会应按会员管理权限,向社会团体提交书面退会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应每年到社会团体进行注册。会员根据社会团体每年定期下发的《会员注册通知》,可在社会团体秘书处进行注册,也可在社会团体网站进行注册。一般而言,社会团体可以通过章程规定会员连续两年不进行注册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节    会员(代表)大会的性质及职权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社会团体,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人数由章程规定,但一般不低于25人。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权;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审议并决定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案;
(六)对社会团体重大事项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定、修改章程;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规则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可以通过章程规定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的年限,一般为三至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执行。但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间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制定内容完备的议事规则,详细规定大会的召开、选举和表决程序,会议记录的一般内容,会议决议的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大会对理事会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
会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日期由理事会议决定。会议的日程草案,可以由秘书处拟定,会长审定。
第二十四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由社会团体秘书处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的时间、地点通知各会员单位和代表本人。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确保会员(代表)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未经讨论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全体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七条   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同意方能生效。
但修改章程、罢免理事、监事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八条    每个会员有一票表决权,但社会团体章程对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表决权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会员( 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和表决。会员(代表)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和表决的,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有效授权书送交社会团体秘书处备案。
社会团体可通过章程规定代理人接受会员(代表)委托的限额。
第三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应有完整记录并留档保存。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性质及职权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设理事会。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社会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大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的人数由社会团体章程规定,但一般不宜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人数应为奇数。
理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总数三分之二时,须按照程序立即补选。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拟定社会团体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订社会团体的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和变更事项;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理事人数在50人以上的社会团体,可设立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一般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节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的产生与任免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社会团体应当在章程中明确会长、副会长、理事的任职条件。
会长、副会长、理事原则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当选后任职届满时一般不超过70周岁;如遇特殊情况任期届满时超过70周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四)热爱社会团体工作,有奉献精神;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    社会团体理事候选人资料一般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向全体会员(会员代表)公开,同时在社会团体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九条    选举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一般采取差额选举的方法,差额比例由社团章程规定。
第四十条    选举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一般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
在投票前,会议主持人应介绍会长、副会长、理事候选人基本情况,或由候选人分别向会议做规定时间的演讲。
投票结束后,由会议推选的监票人、计票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进行统计、核对,并由监票人对统计结果签字确认。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应有到会代表人数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方为有效。理事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始得当选。
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应有到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投票选举方为有效。会长、副会长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始得当选。
第四十二条    常务理事经全体理事无记名投票,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    会长是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的每届任期应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的罢免程序应在社会团体章程中明确规定,一般为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经出席理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或理事会指定一位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会长如因故不能履行职务超过六个月的,可召开理事会,从副会长中选举产生会长。
一般而言,会长、副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理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同意。
第四十六条    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研究本社会团体及本行业领域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三)向理事会提交社会团体工作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发社会团体重要文件;
(五)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七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在会长出缺时由第一副会长代行其职务。
第四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团体章程,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社会团体所赋予的权利,维护社会团体利益。
第四十九条    社会团体章程应当对理事履行职责提出明确要求。如理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理事会议或不履行理事职责的,可考虑经会长提名取消其理事资格,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第三节   理事会会议规则

第五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监事会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五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建议在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以前、临时会议建议在会议召开以前通知全体理事。
第五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职权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做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五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涉及重大事项时,建议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在本次理事会会议结束前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理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应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理事名单;
(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应当主动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不应阻挠、妨碍监事会依职权进行的检查、审计等活动。
第五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规则同理事会会议规则。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会的性质及职权

第六十条    社会团体设监事会。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的人数由社会团体章程规定,且人数应为奇数。
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社会团体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监事会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社会团体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社会团体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分支(代表)机构任职人员和社会团体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社会团体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社会团体成员违反社会团体纪律,损害社会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六十三条    监事应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六十四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节 监事的产生及任免

第六十五条   社会团体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监事的任职条件。监事的任职原则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没有担任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六十六条    监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在任期内,会员(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六十七条     监事候选人资料建议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向全体会员(会员代表)公开,以保证会员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六十八条    监事的选举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和差额选举制。差额的比例由社会团体章程规定。
第六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监事,应有到会代表人数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方为有效。
监事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始得当选监事。如果监事候选人得票均未达到二分之一时,可进行多轮投票,直到选举出符合规定的监事人选。
第七十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监事会委托,核查社会团体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列席社会团体理事会会议;
(四)根据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七十一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保守社会团体秘密。
第七十二条    监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监事长一名。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节    监事会会议规则

第七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
第七十四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可视为同意监事会的决议。
第七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一般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做出决议,应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
第七十六条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七十七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理事长、秘书长或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六章  秘书处

第一节    秘书处的性质及职权

第七十八条    社会团体可根据需要设立秘书处。
秘书处为社会团体常设办事机构。
第七十九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第八十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
秘书长负责处理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八十一条    秘书处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会长指示及理事会决议,具体筹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和社会团体的其它活动;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活动,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三)妥善保管社会团体有关的档案材料;
(四)处理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节    秘书长的产生与任免

第八十二条    社会团体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秘书长的任职条件。秘书长的任职原则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担任秘书长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二)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如遇特殊情况任期届满时超过70周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八十三条    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对理事会负责。
第八十四条    秘书长可实行聘任制或选任制。其具体产生办法应在社会团体章程中明确规定。
选任制秘书长为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八十五条    聘任制秘书长聘期可由理事会决定,可以连聘连任。选任制秘书长任期一般与理事成员任期相同。
第八十六条    秘书长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社会团体日常工作,召集并主持秘书长办公会;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社会团体活动;
(四)提名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聘任制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选任制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
(七)社会团体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    秘书处工作机制

第八十七条    理事会可下设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秘书长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
第八十八条    秘书长办公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八十九条    秘书长办公会的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秘书长或由秘书长指定的人员组织实施。
会议纪要同时抄送社会团体监事会。 

第四节    其他专职人员

第九十条    社会团体应设专职工作人员。
第九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离退休制度,按照国家和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    社会团体建立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组织专职人员进行培训,逐步提高专职人员的工作水平。


第七章   分支(代表)机构


第九十三条    社会团体可以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及专业特点,依法设立从事专项业务活动的分支(代表)机构。
分支(代表)机构在社会团体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九十四条   设立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应至少有15个以上与拟设分支(代表)机构业务范围一致的企业会员。
第九十五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应根据所属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并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人选、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
第九十六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一般为专业委员会、分会、工作委员会等。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九十七条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程序为:
(一)由社会团体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九十八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所属社会团体承担。
各分支(代表)机构的日常工作可由社会团体秘书处指导。各分支(代表)机构每年应向所属社会团体秘书处报送半年及年度工作总结和翌年工作计划。遇有特殊情况应随时报送。
各分支(代表)机构举办的各种行业性活动,一般应经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开展,必要时所属社会团体可派人参与。
以各分支(代表)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的,一般应经所属社会团体秘书处审核,经批准后发布。
第九十九条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任务是:
(一)加强相关专业领域的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发展,增强行业凝聚力;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三)研讨产业与市场发展,积极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四)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接受委托统计行业数据,进行经济运行分析及参与制定相关行业标准;
(六)承办其所属社会团体交办的事项或负责所属社会团体的某项职能工作。
第一百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一般应依据所属社会团体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分支机构工作规则,报所属社会团体(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可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非专职负责人。
第一百零二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分支(代表)机构的各类会议,组织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二)组织实施本分支(代表)机构的会议决议及工作计划;
(三)向所属社会团体(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向本分支(代表)机构委员通报情况;
(四)完成所属社会团体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一百零三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损害社会团体声誉的,所属社会团体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可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等措施。
第一百零四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变更及撤销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生效。
第一百零五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一般由所属社会团体秘书处办理。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一节   总则

第一百零六条    社会团体的财产及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第一百零七条    社会团体应当根据章程规定和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一百零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社会团体章程,依法组织收入,厉行节约,量入为出,统筹兼顾,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确保社会团体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二节  经费收入

第一百零九条    社会团体经费收入的主要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自愿捐赠和资助;
(三)政府部门对社会团体的经费补助;
(四)有偿服务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社会团体应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本着积极筹措、多渠道开辟的原则,合理组织资金来源。
第一百一十条    社会团体应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并应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会费收取可采用固定标准,也可根据业务规模确定收取比例。对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等会员单位,可适当增收会费。各社会团体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一种收取方法,也可将几种方法结合使用。
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出席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生效。会费标准通过后三十日内应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会费标准不得违背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社会团体应当通过章程明确会费标准、缴纳办法及未及时足额缴纳会费的处理办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经费收支情况应每年书面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有权对经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可以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申请公开财务账目。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会员有权利拒绝缴纳,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一百一十四条    社会团体接受其业务指导部门、挂靠单位或会员单位委托,开展各种项目设计、项目论证、项目评估、成果鉴定、管理技术调研咨询等有偿服务的,其收费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社会团体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与捐赠资助方有任何违背社会团体宗旨和有损国家利益的交换条件。接受境外组织或机构的捐赠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备案。
社团必须与捐助方签订协议,按协议规定合理使用捐赠财产,捐助方有权向社会团体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社会团体在开展重大活动时需要有关单位给予资助的,应遵循自愿原则,禁止各种摊派。

第三节   经费支出

第一百一十七条    社会团体应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本着节约量力、收支平衡、略有节余,有利于事业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
第一百一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经费支出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费用:
1.社会团体专职和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劳务报酬等方面的费用;
2.社会团体租用办公场所、购置办公设备、办公用品、订购书籍、报刊等费用;
3.其他合理支出。
(二)业务活动成本:
1.社会团体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经费支出,包括会议费、接待费、邮电费、差旅费的支出及开展捐赠、资助和奖励活动等费用;   
2.社会团体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作咨询讲课等付酬;   
3.社会团体开展学术交流、咨询服务、人才培训、举办宣传展览活动等有偿服务的成本支出。
第一百一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经费支出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同时在办理支出的过程中,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经过认真审核方能办理支出。
第一百二十条    社会团体要合理确定经费额度。
经费额度采取预算管理的方式核定。一般而言,每年年初,由理事会根据上一年度收支情况和本年度工作安排,做出本年度经费预算,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在执行中需加以调整和补充的预算,可由理事会审核决定。
第四节    财务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秘书处可作为社会团体财务的主管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一)草拟有关财务管理的制度、规定;
(二)开辟收入渠道,控制经费支出;
(三)执行社会团体财务收支预算;
(四)实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与财务管理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一百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应当依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社会团体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财务要强化统一核算。社会团体发生的各项经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
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社会团体不得另立会计账簿。社会团体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社会团体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一百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可设财务负责人,并配备或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帐、钱、物分人管理。
会计负责成本费用核算、资金收支的审核、登记总账、编制财务预算、编制会计报表和会计档案的管理等工作;出纳负责资金的收付、往来款项结算、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固定资产管理、会计电算化等工作。
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法人代表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一百二十六条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第一百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应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社会团体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社会团体应当予以配合。
第一百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财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一百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一百三十条    如果社会团体解散、撤销,应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一百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将财务状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社会团体收支情况应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一百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经费使用应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一百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注销之前,由业务主管单位会同相关部门依法组织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社会团体被撤销后的剩余资产,应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会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党建工作

第一节 总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 根据社会团体的不同类型、不同特点,采取多种形式组建党的基层组织。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社会团体都应当成立党组织,党组织设置形式根据党员的人数确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各级社会团体党支部(总支)应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结合社会团体工作实际开展工作。

第二节 组织设置

第一百三十七条  凡专职工作人员中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团体,都要建立独立的党支部;党员不足3名的,可与同一业务主管单位所辖的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建立联合党支部。尚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会团体,可建立党小组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的党组织选派党的工作指导员或联络员,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一百三十八条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50人的,可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员超过50人的,可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党支部(总支)委员由本支部(总支)党员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党支部(总支)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总支)委员会选举产生,党支部(总支)书记,一般由社会团体负责人或专职工作人员兼任。党支部(总支)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一百四十条 党支部(总支)委员一般为3-5人,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必要时可设副书记。党员不足7名的党支部,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支部书记由党员直接选举,必要时可再选副书记一名。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党支部(总支)委员,应选择党性强、业务精、热爱党务工作,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正式党员组成。要注重把社会团体业务骨干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中的党员,选拔到党组织负责人岗位上来。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党支部(总支)每届任期二年或三年,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如需延长期限,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一般不超过一年。任期内委员缺额或需增设委员时,应及时补选。
第三节 主要职责和任务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党支部(总支)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工作主要职责和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上级党组织、本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建立并坚持学习制度,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学习现代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加强对党员的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坚持民主评论党员和民主生活会制度。教育督促党员履行应尽义务,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不断提高党员素质。
(四)加强对党员的监督。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教育党员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和不良倾向。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五)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发展党员,把工作重点放在规模较大、人数较多、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社会团体。要把社会团体负责人、业务骨干作为重点培养对象。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注重在没有党员和未建立党组织的社会团体中发展党员,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努力消除发展党员的空白点。
(六)做好经常性地思想政治工作。紧密联系社会团体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党员群众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七)积极支持社会团体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把党的活动融入社会团体业务工作的全过程。
(八)推进本行业党建工作,协助会员搞好基层党建工作。

第四节 党组织负责人主要职责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党支部(总支)书记在党支部(总支)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主持党支部(总支)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一)主持召开党支部(总支)委员会和党支部(总支)党员大会,负责制订党支部(总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代表党支部(总支)委员会定期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
(二)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有关指示决议。
(三)经常了解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四)抓好党支部(总支)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各位委员的作用。
设有支部副书记的,要协助书记做好工作。

第五节 党支部(总支)主要制度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三会一课”制度
(一)党支部(总支)党员大会
1、党支部(总支)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召开一次,根据形势任务或遇重要事项时,可随时召开。
2、党支部(总支)党员大会的主要内容: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的措施和本支部(总支)工作计划;听取党支部(总支)委员会工作报告,并进行审查和监督;讨论接受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意见;选举党支部(总支)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讨论决定其他需由党支部(总支)党员大会决定的重要事项。
3、党支部(总支)党员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出席。决议经到会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4、会议由党支部(总支)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到会,可由副书记或指派党支部(总支)委员主持。
(二)党支部(总支)委员会会议
1、党支部(总支)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实际,可适当增加次数。
2、党支部(总支)委员会研究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何贯彻执行上级的决策、指示;党员群众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党支部(总支)的工作计划、总结;对党员的教育、奖励和处分;党员发展工作及其他相关工作。
3、党支部(总支)委员会在党支部(总支)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党支部(总支)的日常工作。党支部(总支)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必须坚持集体领导,重大问题需经集体讨论决定。
(三)党小组会
1、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2、主要内容: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讨论贯彻党支部(总支)决议和工作安排;听取党员思想汇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推荐党员发展对象,提出对党员奖惩的意见;
(四)党课
党课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由社会团体负责人组织并授课,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先进模范授课。党课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参加。
各党支部(总支)按照年度工作安排,做好“三会一课”计划,并认真做好记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按照中组部规定,党员每年进行一次民主决议。根据社会团体实际,评议工作与年度党支部(总支)组织生活会相结合一并进行。评议的基本要求和方法是:
(一)做新时期合格共产党员;
(二)对照党员标准进行个人小结;
(三)组织民主测评,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党支部(总支)委员会根据党员平时表现和评议情况,告知本人,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并督促改进;
(五)表扬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党支部(总支)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党支部(总支)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年底召开,与党员民主评议、年考核工作相结合。本支部全体党员参加;
(二)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挥民主,交流思想,总结经验,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三)民主生活会应注意把握会前征求意见,会中对照检查,会后落实整改等重要环节,切实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果;
(四)召开民主生活会应提前三天报告上级党组织,以便派人参加进行帮助指导。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四十八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可依据本指引,对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的情况进行年度评估。
对法人治理良好的社会团体,可优先参评两年一度的“先进社会团体和个人”评选,或在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对社会团体及其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工作人员,可给予表彰、奖励。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二分之一”、“三分之二”、“过半”以及“满”、“连续”等,均包含本数。
第一百五十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供社会团体结合实际情况参考使用。

无锡市社会团体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说明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无锡市社会团体法人治理指引》,制定本套《示范文本》共10项制度。各社会团体可根据本社会团体的《章程》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以本套《示范文本》为基础,制定各自的管理制度,并经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附件一
无锡市××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无锡市××社会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社会团体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社会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社会团体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最多不能多于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出席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秘书处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必须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单位和代表本人。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确保会员(代表)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
未经讨论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附件二
(1)无锡市××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无锡市××社会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多于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人数应为奇数。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社会团体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和常务理事。
(四)决定社会团体具体的工作业务;
(五)制定社会团体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制定社会团体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七)决定社会团体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社会团体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根据会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聘任制);决定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社会团体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
(十)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监事会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以前、临时会议建议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理事。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理事会以会议形式行使职权,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做出决议。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建议在本次理事会会议结束前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理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应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理事名单;
(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十二条 理事人数在50人以上的社会团体,可设立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一般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经全体理事无记名投票,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规则同理事会会议规则。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和聘任制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附件二

(2)无锡市社会团体评估标准---社会科学类(定).xls 

附件三
无锡市××社会团体监事会(监事)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会(监事)管理和运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无锡市××社会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名),监事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监事在任期内,会员(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条 监事候选人资料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向全体会员(代表)公开,以保证会员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四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第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团体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社会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社会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监事长可由会员(代表)大会监事选举中得票最高的监事直接担任,也可由监事会自行投票选出。
如通过会员(代表)大会监事选举的,最高得票数者为两名或以上时,应在最高得票者中进行第二次选举,直至产生监事长。
第十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附件四
无锡市××社会团体选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无锡市××社会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需经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本会理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三条 本会届中增补或变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的选举工作由本届理事会负责;增补和变更理事、监事的选举工作,由本届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表决产生。
第五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六条 本会每次选举,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举手表决产生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七条 投票选举前,应当清点核实参加选举的人数,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员(会员代表)超过全体会员(会员代表)三分之二时,会议方为有效。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投票选举时所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实际参加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实际参加投票人数的无效。
第八条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九条 投票结束后,当众开箱,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候选人得票数多于出席会员(会员代表)、理事总数二分之一时方可当选。选举结束后,必须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变更及备案手续。
第十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一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附件五
无锡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经费的使用,使社会团体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无锡市×××社会团体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社会团体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社会团体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二)负责编制社会团体年度收支计划,报秘书处办公会议审议,经会长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社会团体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秘书长;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五)负责应收、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财税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开发、建立和管理。
(八)××××××。
第三条  本社会团体经费的管理。
(一)社会团体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二)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会长审批或秘书长审批。
(三)审批权限。社会团体日常开支在×××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元以上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审批。
(四)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社会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五)因公出差需借款在×××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元以上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审批。
(六)××××××。
第四条  本社会团体人员工资及福利
(一)社会团体秘书处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依照《无锡市××社会团体章程》第      条的规定执行。
(二)临时聘用人员的聘金由秘书处拟定后报会长批准。
(三)××××××。
第五条  本社会团体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社会团体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四)××××××。
第六条  本社会团体旅差费用的管理。
(一)专职人员出差需乘坐飞机者,须经会长批准。
(二)专职人员出差到异地城市只能乘坐火车或公共汽车,情况特殊需乘坐出租车者,须经会长批准才能报销。
(三)专职人员出差的住宿标准和出差补助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专职人员在出差地所发生的非公务方面的支出,均由本人自理。
(五)因公出差的专职人员,必须在计划期间内完成任务,按时返回。在返回原单位后,如有借款者应在  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逾期者财务人员有权从本人工资中扣回借款。
(六)××××××。
第七条  凡应享受假期,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经批准的专职人员,按本人日标准发给假期工资。
第八条  本社会团体书籍报刊订阅应由秘书处统一作出计划,报会长批准后订购;书籍购置由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提出计划,报会长批准后订购。
第九条  ××××××。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附件六
无锡市××社会团体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本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无锡市×××社会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会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各部(室)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  秘书处行文使用两个文号,即“锡×协字”和“锡×协秘字”。“锡×协字”适用于以社会团体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该文号需加盖社会团体印章。“锡×协秘字”是以秘书处的名义发出的文件,主要是各部(室)具体业务工作文件和秘书处的内部事务管理文件等,该文号需加盖秘书处印章。
第四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秘书长或会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  以“锡×协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会长签发,以“锡×协秘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秘书长签发。
第六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
第七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八条  每年社会团体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九条  社会团体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一条  “无锡市××××社会团体”印章的使用,由本会会长审批。“无锡市××××社会团体秘书处”印章的使用由本会秘书长审批。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财务专用章由本会主管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三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并不得带离本会办公场所。
第十四条  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会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附件七
无锡市××社会团体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无锡市×××社会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审查,并以备案的方式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本领域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三条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修改章程;
(三)建立党组织
(四)创办经济实体;
(五)创办内部刊物;
(六)接受社会五万元以上的捐赠或赞助;
(七)重大的学术活动;
(八)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
(九)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十)评优评先表彰活动;
(十一)出国交流活动;
(十二)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共同开展活动;
(十三)×××××××××;
(十四)其他重大活动。
第四条  本会做出的重大活动决定,从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后,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等方面。
第六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时,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七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附件八
无锡市××社会团体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无锡市×××社会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领域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时间、地点及议程;
(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四)××××××××。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披露的载体可以是本会内部读物、网站媒体等。
第五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本会会长有权以本会名义披露信息。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代表)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领域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诫。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附件九
无锡市××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分支机构的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无锡市×××社会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是根据行业的发展和业务工作的需求,依据专业领域的划分或依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名称为无锡市××社会团体×××专业委员会无锡市××社会团体×××工作委员会或无锡市××社会团体××分会。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任务:
×××××××(结合具体情况制订)
第五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分支机构不另行制定章程,依据本社会团体章程及相关制度及规定制定分支机构工作条例,报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分支机构在自身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不得再设分支机构。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撤销须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分支机构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的,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批准予以调整或注销。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社会团体秘书处办理。
第九条 分支机构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批准注销后,其原有印章须及时上交社会团体处理,如设有财务账户的则须进行审计,审计后予以注销。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其印章须经社会团体办理移交手续;有财务账户的,经社会团体指定的审计机构审计后,须经本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等职位。由本会会长、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印章样式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本会同时备案,设有银行帐号的也必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本会备案。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须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记备案,经分支机构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各种大型活动报本会秘书处,经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以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如确实需要,应事先向本会请示,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的,本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附件十
无锡市××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无锡市××社会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每届任期内至少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述职二次(届中述职一次)。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二)带领理事会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工作思路及在担负的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内容翔实,注重实事求是。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每次的述职报告要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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